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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日拍片所得视 为出差薪资 金城武 税上身
时间Thu Jun 3 11:55:32 2004
2004.06.03 工商时报
林文义/台北报导
日本影星金城武在八十六年与八十九年间,与国内海峡制作事业公司签约成为专属艺人,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由日本公司转交海峡公司支付金城武片酬,海峡公司先扣缴20%税
款後,以这笔所得是金城武在境外所得,应不必课税,要求退税;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
回海峡公司行政诉讼,认为金城武接受我国公司安排在日本拍片,领取的所得,属於出差
的薪资,必须课税。本案仍可上诉。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所领报酬,被海峡公司扣缴20%税款约265万元,海峡公司随後向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金城武并非中华民国籍,为经常居住我国境外的个人,他在日本为日
本公司拍片,提供劳务地点也在日本。
海峡公司认为,金城武提供劳务地点既在日本,则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所得,即非属於中华
民国来源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应不必课税,至於日本公司将拍片报酬,交由海峡公司
转交金城武,对海峡公司而言,这仅是一种代收代付的行为。
海峡公司向台北市国税局要求,退回先前支付金城武拍片酬劳,所扣缴的20%的税款,
但为台北市国税局拒绝,遂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依照金城武与海峡公司的签约内容显示,金城武在合约期间是海峡公
司的专属艺人,不得私下接洽演艺事业,这段期间金城武除可分成外,尚有保障收入条款
,因此,金城武依合约在日本演出的酬劳,属於替海峡公司到国外出差性质,这笔因出差
取得的报酬,属於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必须课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依照金城武与海峡公司签约内容显示,双方为雇佣关系,因
此,金城武到日本拍片,日本公司付给海峡公司的报酬,是海峡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海峡
公司付给金城武的报酬,就属於金城武的薪资所得,应认属於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必须课
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海峡公司要求退税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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