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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陆税务会计 不合理避税将遭税务机关调整
时间Tue Jun 1 11:29:02 2004
2004.06.01 工商时报
庄文菁
根据中国大陆的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间往来
的方式,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过,仍然有许多心存侥幸的台商,透过关联企业的
往来,假造收支、或是以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由於这类交易属於违法避税,违反者除可
能负上刑责,税务机关也会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所谓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经济组织。第一,
在资金、经营、勾销等方面,公司间属於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企业是
直接或着间接,同被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第三,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的关系。换句话
说,不管是母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是同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都属於关
联企业间的交易。
会计师指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会藉着与境外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采取不合理的
定价和收费方式,透过移转利润,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进而逃避应缴税款。
其中最常见的做法,包括以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卖出生产成品、或向外商投资
企业摊入不合理费用。这类藉着扩大成本,扭曲帐务达到避税目的,将会遭到中国税务
机关调整税。
对於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并合理收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所得额者,税
务机关将会对该公司的税额进行调整。例如,在勾销业务商品交易价格方面,将会按下
列顺序进行调整:(一)按照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来调整。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其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三)按照成
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四)若上述方法都都不能使用,则采行其他合理方法调整,
例如限定应有的最低限度利润率等。
此外,在关系企业间的融资利率、劳务费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税务机关都可以认
定的合理标准,对企业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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