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健保费用 可列举扣除
时间Mon May 31 23:43:46 2004
■ 记者邱馨仪整理
李先生询问:申报9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健康保险费可否列报扣除?
南区国税局答覆: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综所税时,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者,就可以
列报保险费支出。所以,李先生如果系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所缴纳的健保费可以列报扣
除。
目前可以抵减的保险费仅限人身保险支出,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劳工、军公教、农
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旅游平安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其眷保。
纳税人列报保险费支出,必须检附保险公司开立的收据正本或邮局发给的缴纳保费凭证。
至於多数人的公保、劳保、以及健保,是系由服务单位按月代扣,所以民众报税时,记得
向服务单位要求开立全年度员工自行支付本人与眷属保险费凭证,以作为纳税证明。
列举保险费扣除只限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申报扶养之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保险费得列
报扣除,且每人每年可扣除金额不得超过2.4万元。
此外,民众还要注意的事项有三:(一)产物险(例如火险、汽机车责任强制险)的保险
费不能列报。(二)保单必须是经财政部保险司核准的保单,如果买到「地下保单」是不
能列报的。(三)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必须在同一申报户,且被保险人必须是纳税人本人、
配偶或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祖父母、岳母及公婆)。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5/31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