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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陆人民在台所得 明年须申报
时间Mon May 31 23:41:17 2004
■ 记者 陈美珍
两岸交流频繁,台商到大陆经商,或在台企业派员到大陆长期进驻发展的情形,已经愈来
愈普遍。相对大陆人民到台湾依亲或工作的所得,因为两岸属於隔海分治的情形,依照两
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民众在台湾有所得,同样也要缴税。
不过有一点不同的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前,大陆
地区人士在台湾有所得者,只按单一扣缴税率课税,即视为完成申报,不必再在年底结束
时办理结算申报手续。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後,明年开始,大陆人民的报税方式,将完
全比照一般外国人,即大陆人士只要在台居留天数超过183天,也要与台湾地区民众一样
,在5月报税季时,办理所得税申报手续。
大陆地区人民的在台所得申报方式,长期以来都自成一格,即非我国税法认定的外国人,
也不是按台湾土生土长,在台有居所的台湾人民的方式,申报在台所得的所得税。
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前的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去年度如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应由
给付单位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目前为10%),所以去年如果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
并不需要在今年5月时向我国政府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但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及同条例施行细则分别在去年10月29日及12月
29日修正发布後,自今年1月1日起,只要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且同一年
度合计满183天者,其自93年3月1日起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即比照适用台湾地区人民
适用的课税规定,课徵综合所得税。
必须注意的是,大陆地区人民在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止的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因为属於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修正前的所得,依法只要按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
即可,免办理结算申报。
简单来说,大陆地区人民今年如果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满183天,符合所得税法所指居
住者条件时,明年就需要办理93年度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只不过一般台湾地区的居住
者,明年5月所要申报的所得,是自93年1月到12月为止,但大陆地区人士比照台湾居住者
申报所得税者,只要就今年3月到12月的所得,办理结算申报,今年1、2月的所得,仍只
需就源扣缴。(系列十五)
【2004/05/3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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