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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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公设保留地未过户 捐赠不得抵税
时间Fri May 28 19:34:1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表示,从今年申报92年度综合所得税开始,个人将继承得来的
公共设施保留地等免计入遗产课税的土地,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直接捐赠给政府或其他公
益机关,将不可在申报综所税时,将这笔捐赠的土地,申报扣减所得税。
财政部指出,这项捐地抵所得税的范围,并不包括个人因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过户登
记的公共设施保留地。
游能渊指出,个人以继承的土地捐赠给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或捐赠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机关,只要其继承的土地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不计入遗产总额免徵遗产税者」的规定
,这项捐赠行为即不可在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为捐赠列举扣除额减税。
财政部表示,依据遗赠税法的精神,若继承人取得被继承遗留下的财产,包括土地地在等
有价财物,没有办理继承登记,即直接捐赠给公益慈善等机关时,因为这类财产依法可以
免计入遗产课税,且继承人至始至终都没有拥有这些财产,因此不可以因为捐赠行为,申
请享有抵减综合所得税的权利。
【2004/05/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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