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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认股权课税 财部坚不让步
时间Fri May 28 10:24:17 2004
2004.05.28
林文义/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昨(二十七)日发表措辞强硬新闻稿,拒绝科技业者对员工认股权
课税的陈情意见!并明确表示,科技业者要求在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前,执行认股权
者不予课税的建议,不宜采行;在去年有执行员工认股权证者,仍须依规定在今年
八月二日前,申报这笔所得的综所税。
赋税署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发布课税解释令,规定员工执行认股权的价格(假设每
股五元),与当时股票的市价(假设每股十五元),则其中差额十元须列员工所得课税。
但科学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於前天向财经两部以及立法院提出陈情,认为赋
税署今年四月三十日发布解释令,去课徵九十二年度期间所得税款,有追溯课税嫌疑。
另外,并要求比照美国的制度,对於符合一定条件的认股选择权,可以延迟到出
售时才课税,以及建请在今年八月一日以前,执行员工认股权的所得不予课税。
对於科技业者这些建议,财政部赋税署昨天统统拒绝,指称去年有执行员工认股
权且产生所得的员工,均须依法在限期内申报综所税。
赋税署并指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如为实物、有价证券或外
国货币,须以取得时价格或政府认可的兑换率折算。
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符合一定条件之员工在执行日行使该权利,即可按较
当日市价为低之认购价格,取得相同之股票,且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或购入
库藏股支应,则其差额部分,即属公司给付员工的报酬,必须课税,否则会形成员
工拿现金做报酬就须课税,而拿股票做报酬就不用课税。
至於个人取得有价证券後,该有价证券价格涨跌,为证券交易所得,我国因停徵
证交税,尚无课徵所得税问题,与美国仍应课税之情况相较,已有租税优惠。
赋税署并指出,员工执行认股,标的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本质上
即属个人提供劳务之补偿性报酬,且九十二年度之所得,依法本来就应该在今年办
理结算申报,并无追溯适用问题,有关科技业者建议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前执行认股
权者不予课税之建议,不宜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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