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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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专栏》员工认股权税务问题
时间Fri May 28 00:41:03 2004
■ 巫 鑫
有关员工认股权凭证,在实务运用上相关课税问题,兹分析说明如下:
一、员工身分:公司依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所称员工仅限於本公司员工;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包括上市上柜公司),依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二、会计处理:得采公平价值法或内含价值法处理。所谓公平价值法,是以给与日(公司
与员工对所采行酬劳性员工认股选择权条件有共识之日)认股权凭证的公平价值为基础,
衡量员工认股权凭证价值,认列酬劳成本。
二、发行公司税务问题:
1、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发放对象为本公司员工者,采用公平价值法或内含价值法
计算及於各年度认列的酬劳成本,於申报营所税时,核实认定为公司各年度薪资支出。准
此,若公司采用内含价值法计算,且认列的酬劳成本为零时,於申报营所税时,列报的薪
资支出亦为零。
2、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其发放对象若为国内外子公司员工者,其费用非属公司经
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支出;是以,公司即便采用公平价值法,认列酬劳成本,於申报营所税
时,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於计算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所税时,亦不得列为减除项目。
3、公司於员工行使认股权时免予扣缴,惟应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四、员工认股课税问题:
1、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员工依公司所定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权利执行日标的
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差额部分,核属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所得额,依法课徵所得
税。所称「时价」,上市上柜公司为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收盘价,兴柜公司及未上市上柜
公司,为权利执行日前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2、其为海外子公司外国籍员工者,公司於员工行使认股权时免予扣缴、该外国籍员工又
无须申报中华民国综所税,似无法对其课税。
3、其为海外子公司本国籍员工者,员工是项其他所得,究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抑或为非
来源所得,尚待有司予以厘清。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5/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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