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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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税法修正剖析
时间Wed May 26 22:51:22 2004
■ 陈嘉宜
关税法第16次修正已於93年5月5日公布。本次修正重点主要是为推动关务制度国际化,提
升海关服务品质,爰参照「京都公约」的规范修正。
「京都公约」是「关税合作理事会」(CCC/WCO)於1973年所制定,其全名为「关务程序简
化与调和国际公约」,系由CCC会员於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我国非CCC会员,
未参与签署,惟我国积极追求国际化,所以自动配合遵行。「京都公约」系为消除各国关
务程序之歧异、简化与调和各国关务程序而订定一种国际协议供各国承诺采行,以促进国
际贸易与交流。
关税法原分总则、通关程序、税款优待、违禁品、特别关税、罚则及附则等七章,修正後
删除「违禁品」,增列「执行」,仍然为七章。条文原有96条,本次修正计包括新增8条
,删除1条,修正42条,修正後变成103条,条序重新排列1至103条,修正幅度之大,前所
未有。
本次关税法修正内容,可归纳为取得法律依据、调整位置、放宽规定、删除不合时宜及强
化功能等五类,兹分别介绍之。「取得法律依据者」计有七项:一、增订「关税之徵收,
由海关为之」。二、增订「海关所为核定、处分、通知或决定之送达,得以电脑连线或电
子资料传输,并於电脑记录」。三、增订「汇总清关」之法据。四、增订「先放後税」之
法据。五、增订「向法院声请保全执行」之法据及有效之保全方式。六、增订「纳税义务
人得以暂准通关证替代进口或出口报单办理货物通关」之法据。七、增列「已缴纳保证金
或徵税放行之货物,经海关查明属应责令限期办理退运出口者,海关得没入其保证金或追
缴其货价」。
「放宽规定者」计有七项:一、「得减免关税进口货物缴税者」,增订「得於放行前或放
行後四个月内检具文件申请退税」。二、按修理、装配费核计完税价格者,其适用范围由
「机械、器具」放宽为「(所有)」货物。三、增订「於海关放行前,因货物之性质自然
短少,其短少部分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免徵关税」。四、外销品进口整修或保养「六个月
内」复运出口免税者,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得放宽为「一年」。五、进口货物申请存入
保税含库之时限,由「在报关进口前」放宽为「於提领前」。六、已缴纳关税货物、增列
「提领前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而遭受损失或损坏致无价值」及「提领前申请退运
出口或存入保税仓库」者,亦得退还原缴关税。七、增订「应补徵税款,在财政部公告之
金额以下者,得予免徵」。(上)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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