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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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行不得查调借款人课税资料
时间Wed May 26 22:46:58 2004
■ 记者林政锋/高雄报导
多数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的借款约定书中都载明,「可以随时查调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课
税与财产资料」,税务单位认为这项约定并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则,金融机构仍不能据此约
定,查调当事人的课税及财产资料。
高雄市税捐处主任秘书陈财源指出,民众的纳税及财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权,目前发现金
融机构的借款约定书中,普遍都记载着金融单位得随时查调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课税资料
的特别条款,虽然双方订定契约的手续完备,但仍有争议。
陈财源表示,依照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说明,金融业者以定型化契约,订立随时得查
调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之课税资料代理权的约定,并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定型化契约的平
等互惠原则。
此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1款「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如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
显失公平者,无效。」另第2项第1款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推
定其显失公平,所以根据以上相关法令规定及说明,金融业者仅根据定型化契约,而订立
随时得查调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课税资料代理权的约定,这样并不能向税捐机关申请查调
相关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课税资料。
陈财源表示,税捐处对纳税人的服务,除了税务上的协助之外,涉及纳税人个人权益的部
分,税捐机关也会严加把关,也欢迎纳税人可以随时向税捐处谘询,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2004/05/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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