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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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企业并购营所税连结税制
时间Tue May 18 19:48:08 2004
■ 巫鑫
基於法人个体独立原则,母公司及子公司应个别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假设母公
司年度产生盈余、而子公司年度产生亏损,尚不得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合并办理营利事业所
得税结算申报,俾跨公司间得以盈亏互抵的情形发生。
惟为奖励企业进行并购,爰於企业并购法第40条规定,公司因进行合并、分割、概括承受
、受让全部或主要部分营业财产、股份转换等企业并购法第2章规定的并购行为,而持有
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达已发行股份总数(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资本总额(子公司
为有限公司)90%者,得自其持有期间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满12个月的年度起,选择以该公
司为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加
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称为「企业并购营所税连结税制」。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例如营业税申报),仍应由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办理。
另基於公司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前後年度的一致性,爰参考美国及日本规定,增
列明定公司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其合於规定的各本国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合
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其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无须事先申请核准,且一经
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後,除因正当理由,於会计年度终了前二个月内,报经赋税
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不得变更。
另为避免公司任意变更所得税申报方式,爰增列明定其原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後报经赋税主管机关核准变更采分别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自变更年度起连续五年,不
得再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同时明定其子公司因股权变动,不符连结税制规定,
而个别办理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自该子公司个别申报年度起连续五年,不得再纳入合
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以杜取巧。
另基於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规定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有关合并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
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徵10%营税额的计算、营业亏损的扣除、
投资抵减奖励的适用、国外税额的扣抵、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的处理、暂缴申报及其他应
遵行事项的规范内容及办法,宜以法规命令方式为之,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条第2项规定
,明定法律授权由赋税主管机关定之。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5/1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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