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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他人名义投资 涉违法分散所得
时间Mon May 17 19:28:19 2004
■ 记者林杰儿整理
台北市读者问:如果我从薪资所得中挪一部分出来投资股票,但不是用自己的名义投资,
而是假借别人的名义,那麽请问是否要申报我个人的综合所得税呢
台北市国税局答覆:纳税义务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资,课税问题须按该投资行为的信托关
系为何而定,否则将有分散所得的违法情形。
举例来说,个人与公司约好将每月薪资3万元的5%,由公司预扣做为共同投资基金,员工
的综所税仍是原本的3万元来计算,因为员工对该投资拥有债权,并不影响课税所得额。
如果该笔资金是透过金融机构所做的信托关系,受托银行可发扣缴凭单给委托人,做为报
税之用,实务上没有争议。
但若资金是委由其他第三人来进行,就有可能产生分散所得而触法的行为,实务上就常发
现以此规避税负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人各拿出500万,委托丙以其名义投资,(因为丙适
用的个人综所税率较低),故意分散所得以降低应纳税额,一经查获,国税局将予以补税
加罚。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5/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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