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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逾期缴关税货物退运 海关核准可免滞纳金
时间Mon May 17 19:26:4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规定,厂商报运货物进口後,海关核发税单後,厂商因逾缴纳期限,才提出退运货
物出口申请,只要海关核准其货物退运,就不需要缴纳关税营业税、菸酒税及相关的滞纳
金。
财政部日前针对海关对於逾期缴纳关税案件,因提出货物退运申请,是否仍应继续课徵关
税及代徵营业税、菸酒税,以及有无必要就其滞纳行为加徵滞纳金,做出明确规定。
财政部指出,依关税法第50条第4款规定,进口货物於海关放行前,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运
出口经海关核准者,免徵关税。货物既准退运,就不产生徵收关税的问题,连带也不必徵
收滞纳金。
至於海关代徵营业税部分,财政部说,依「海关代徵营业税稽徵作业手册」相关规定,海
关送达税款缴纳证後,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税提领的货物,不徵营业税。
财政部同时规定,依据菸酒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进口菸酒的菸酒税在进口时徵收。对逾
缴纳期限始申请退运的货物,财政部认为,货物既未提领且已申请退运出口,即不课徵菸
酒税。
【2004/05/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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