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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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配偶非本国籍 择有利方式报税
时间Mon May 17 19:18:11 2004
■ 记者刘菁菁/报导
问:配偶若属非本国籍者,若没有中华民国境内所得,是否仍可申报她的免税额,采用有
配偶标准扣除额?
难度:★★
异国婚姻、两岸婚姻、外籍新娘,原本面临的婚姻问题相对较多,报税的问题,更是一箩
筐。
配偶并非中华民国国籍,报税问题比较多,首先要先看配偶是哪一国的。如果是大陆地区
人民,则属特例,申报92年度综所税时,无论来自大陆的配偶,名下的所得来自哪里,都
不用将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但是可以申报适用配偶的免税额、相关扣除额。
这样听起来似乎不错,其实,每个家有大陆妻的情况未必相同,因为大陆妻若有工作,工
作收入在给付时就按10%税率直接扣掉了税款,这笔已扣税款不能再退抵应纳税款,对原
本适用税率在6%的家庭而言,就未必划算。
上述情况,明年申报93年度综所税情况就会改观,以後不论配偶是来自对岸或是其他国家
,一律都依照其居留台湾时间,是否符合「居住者」条件;只要是居住者,就只有一个选
择,一律要与台湾的配偶合并申报;若非居住者,就有选择性,可挑合并或是各自单独报
税,回归税法的规定。
目前对非对岸的外国籍配偶,只要不符合居住者条件,就允许纳税义务人可以视情况选择
合并或是各自单独申报,合并申报时,可以减除相关免税额和扣除额,若有中华民国境内
所得也要并入所得计算;不然就是各自单独申报,不能列报配偶免税额和相关扣除额。所
以,异国婚姻者可以择有利的方式来报税。(答案是:可以)
【2004/05/15 民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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