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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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报税补给帖》地下保单保费 不能扣除
时间Fri May 14 19:56:12 2004
■ 记者 陈美珍
选对保险商品,可以拥有「保障加减税」的双重好处。每年申报所得税时,采用列举扣除
额报税的民众,列举扣除项目中,一定会有保费支出这个节税项目。包括本人、配偶及直
系亲属的人身保险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4万元,都可以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减税。
现行税法准许民众列报保费支出减税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寿险、伤害险、健康险、年金
险及旅行平安险等保险费都在范围之内。另外,公保、劳保、农保、学生平安保险及全民
健康保险费,也可以在报税时,列为保费支出扣税。
不过,仍要注意目前有三种型态的保费支出不能抵税,如果不小心放进了列举扣除额中,
日後就有可能被补税。这三种保险费支出分别是:
一、以受扶养子女为被保险人,但却由本人为要保人,并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型式。由
於保费支出是由纳税人本人支付,必须列为纳税人本人的保费支出计算减税限额,不能归
属为子女的保费支出。
二、纳税人为不受其扶养的直系亲属要保的人身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亦不能申报扣除。
例如纳税人的直系亲属与纳税人不同一申报户,纳税人为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保险费,即无
法申报扣除。
举例来说,父母为尚在就学的20岁以上子女投保,父母为要保人并支付保费,子女为被保
险人,但子女选择单独申报所得税,不与父母合并申报,父母支付的保险费就不符合扣除
的条件。
三、纳税人为受其扶养的非直系亲属要保所支付的保险费,亦不可以申报扣除。例如,纳
税人为申报户内扶养的侄子或兄弟姐妹要保,虽然保险人与要保人同一申报户,但因为不
是纳税人的直系亲属,由纳税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亦不能申报列举扣除额节税。
民众亦须注意,保险费支出抵减综合所得的范围,目前并不包括产物保险,例如机车强制
责任险、汽车保险、住宅火险等的保费支出,不可以扣除减税。未经核准在案的国外保单
或是国内的地下保单的保险费支出,也不在列报减税的范围内。(系列十)
【2004/05/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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