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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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夫妻分居 仍须合并报税
时间Tue May 11 22:08:22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所得悬殊,即使已经处於分居状态,
但在合并申报的精神下,所得较低一方,仍无法适用个人较低的税率。
与先生分居的台北市朱姓民众,办理89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时,在申报书中载明「分居、
诉讼中」的字样,并列报所得总额为158万余元。台北市国税局仍将朱女配偶所得一并计
入,核定课税所得总额为585万余元,按夫妻所得额分开计税後,对朱女发单补徵11万余
元税额,朱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朱女向法院主张,其已分居的配偶为执业医生,年收入达420万余元,适用40%税率,远高
於她个人适用的21%税率,其应纳税额也较原纳税额增加两倍多。由於两人已在91年经法
院判决离婚,朱女质疑国税局将其所得合并於夫方高额所得的做法,并不合理。
朱女强调,她薪资所得扣除配偶免税额、配偶薪资免税额後,薪资净得的应纳税额为13万
余元,薪资以外的应税所得则仅1万余元,税局却对此部分要求补税11万余元,肇因於配
偶的高税率,却加重其本人的负担,认为应依双方实际所得来源分别计算纳税额,而非所
得「总额」的比例分配,较符合量能课税与租税公平原则。
国税局则表示,财政部已函释,夫妻在综所税结算申报书中载明分居,经申请分别开单者
,得按个人所得总额占夫妻所得总额比例,减除已扣缴及自缴税款後,分别发单补徵。而
本案朱女未将配偶所得合并申报,税局依法合并核定的做法,并无违误。
行政法院判决则指出,朱女与配偶在申报当时虽已分居,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自
应依照所得税法规定,以夫妻合并所得净额缴纳综所税。
对於财政部上述函释,判决指出,免税额与扣除额的认定,除有个别纳税人身分的特殊考
量外,仍有许多项目,因此以所得净额为计算基础,有其正当性,依此理由驳回朱女所提
诉讼。
【2004/05/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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