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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侯建业专栏》进口税款优待
时间Mon May 10 23:36:42 2004
■ 陈嘉宜
进口货物应课徵的税款,有许多优待规定,包括关税、货物税、菸酒税、营业税。就法令
来分,有关税法、海关进口税则增注、货物税条例、菸酒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
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就优待方式来分,有免税、减徵、分期缴税、保税、退税
。
这麽多优惠规定,都是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如果因不谙规定而错过享受的机会,无异让权
利睡着了,下列就进口税款优惠规定列举如下:
一、关税法第44条规定免徵关税的货物,包括进口救济物资、教育研究用品、公私文件、
无商业价值,或价值在限额(完税价格1万2,000元)内,广告品及货样、旅客携带的自用
行李物品(完税价格在2万元以内),邮包品数量零星在限额(完税价格3,000元)以下者
,进口物品其同批完税价格合并计算在财政部规定限额(完税价格3,000元)以下等20项
货物免徵关税。
二、关税法第45至51条规定,损坏或复运进口免徵关税包括(一)损坏、变质或损失致无
价值者。(二)於海关放行前,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运出口经海关核准者。(三)赔偿或掉
换进口之货物。(四)应徵关税之货样等,在进口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原货复运出口者。(
五)货样等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内原货复运进口者。(六)进口供加工外销原料,於进口
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内,经财政部核准复运出口者。(七)外销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五年
内,因故退货申请复运进口者。
三、关税法第57条至60条规定,得退还所缴关税包括(一)外销品进口原料关税。(二)
溢徵或短退税款者。(三)缴纳关税进口之货物经政府禁止不能用而退运出口或销毁者。
四、关税法第57条规定,外销品进口原料关税,得由厂商提供保证,予以记帐,俟成品出
口後冲销之。
五、关税法第52至56条规定,进口货物存储保税区域免徵关税,包括(一)运达我国口岸
的货物,在报关进口前申请存入保税仓库,在规定存仓期间(二年)内,原货复运出口者
。(二)外销品制造厂商登记为保税工厂,其进口原料存入制造或加工产品外销者。(三
)进口货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货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四)经营销售货物予入出
境旅客之免税商店,其进储供销售之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间(二年)内销售予旅客,原货
携运出口者。
除外,依「海关进口税则增注」规定,进口货物得予免税或减徵优待者,目前有80余则。
及依「货物税条例」第3条,用作制造另一应税货物原料者,参加展览,於展览完毕原件
复运出口者,旅客自国外随身携带的自用菸酒未超量者,免徵货物税。「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进口下列货物免徵营业税:(一)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
及远洋渔船。(二)前面所列关税法第44条规定货物。(三)本国古物。(四)纯金的金
条、金块、金片、金币、金饰、制品及工业用纯金产品。(五)报纸、杂志。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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