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董事长座车借给公司 油费等不得列报
时间Mon May 10 22:46:15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利用外务员自有的机动车辆访问客户、推销产品
,经约定由营利事业补贴的汽油费等,可凭合约及有关原始凭证认列为营业费用,但董事
长及总经理等高级干部,虽将私人车辆借予公司使用,所发生汽油费、修缮费等,却无法
列报为公司费用。
南区国税局查核辖区内营利事业9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发现公司财产目录并无车辆设
备,却列报汽油费、车辆修缮费等52万余元,乃予剔除。该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
公司未有购置车辆,董事长及总经理等三人将私人车辆借予公司使用,由公司负责汽油费
、车辆修缮费,并检附借用契约书。
但经查董事长及总经理等三人皆非外务员,亦非访问客户推销产品,与规定不合,乃驳回
其复查申请,公司不服,提起诉愿,仍遭财政部驳回。
【2004/05/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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