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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林韦任/台北报导 去年房市主要买气之一来自换屋需求,不少人在去年买屋或卖屋,最近申报去年综合所得 税时,别忘了申报卖屋的「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过,如果是两年内有小屋换大 屋,卖便宜屋换高价屋情形,未来两年内都可申请扣抵或退还已缴纳的财交所得。 财政部规定,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因财产交易所得所缴纳的所得税,自完成移 转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房屋的买价超过原本出售的卖价,可以在重购自用 住宅房屋移转登记完成年度,自其应纳的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先购後售者亦可适 用。 计算公式: A、出售年度的应纳税额(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应纳税额(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 C、A-B=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还税额 案例: 萧先生在92年2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栋,房屋买进成本40万元,卖出价额为50万元(都 是以房屋评定现值为基准,非市价。这不包括土地价款,纳税人可先行计算出土地和房屋 的分别价值),应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10万元。他在92年12月购买自用住宅房屋一栋, 房屋部分计算的价额为55万,92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财产交易所得10 万元)为50万元,免税额单身7.4万元,扣除额为11.9万元,萧先生该如何申报? 计算如下: A、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即(500,000-74,00 0-119,000)×6%=18,420 B、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即〔(500,000-1 00,000)-74,000-119,000〕×6%=12,420 C、A-B=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还税额,即18,420-12,420=6,000 萧先生申报92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税额为6,000元。 【2004/05/08 联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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