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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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非金融机构利息所得 不能扣除
时间Mon May 3 13:03:58 2004
■ 记者林杰儿整理
台北县读者惠玲问:「非金融机构利息所得」是不是不能申报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若
不能,请问要填写在哪一栏申报?
台北市国税局答覆:「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还是要申报在综合所得总额中的利息所得
中,只是不能申报为扣除额。可申报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项目包括:纳税义务人本人
、与其合并申报的配偶、与受抚养亲属於「金融机构」的存款、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
利息、储蓄性质信托基金收益、87年底前取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缓课记名股票,於转让、赠
与、或当遗产分配、放弃适用缓课或送存集保公司时的营利所得,扣除上限为27万元。(
记者林杰儿整理)(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5/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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