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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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侯建业专栏》荷兰预先订价协议剖析
时间Wed Apr 28 17:48:47 2004
■ 陈嘉宜、詹惟任
纳税义务人在提出预先订价协议申请时,必须注明其所主张该项预先订价协议应可适用有
效期间,并且就其所主张有效期间订定基础及其适切性提出说明。一般而言,预先订价协
议的有效期间以四至五年为限。情况特殊时,协议有效期间也可能长於五年。
预先订价协议仅於协议内容所载明期间内有其效力。站在纳税义务人立场,协议所涵盖有
效期间越长,越能精确预估其於执行商业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税负影响。然而,协议有效
期限越长,用以估算未来状况假设基础精确度越差,导致所采用订价方法受到质疑的风险
程度也将相对提高。
预先订价协议期间届满後,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延长适用期间申请,税捐机关将评估是否
可在完全相同条件下,更新该协议适用期间。
虽然原则上预先订价协议是适用於尚未开始进行的交易,在符合特定要件下,纳税义务人
亦可在提出申请时,主张要求该项协议部分或全部,得追溯适用於与申请案件具相关性的
已发生交易。
原则上,预先订价协议的追溯,以与该据以申请交易间具备可比较性已发生交易为限。然
而,在该两项交易间存有差异时,如果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该项差异条件已经合理调整消
除,承办税捐机关仍可能考虑允许该项预先订价协议得以追溯适用。惟在片面预先订价协
议下,除非追溯适用结果不致减少往年度应税所得,税捐机关通常会否准预先订价协议追
溯适用。
有关交易订价方法的选择,原则上在可以证明符合常规交易原则前提下,纳税义务人可以
自由选择拟采行定价方法。荷兰现行制度下,纳税义务人仅须证明所选择订价方法合理性
,并不须就不采用其他方法的理由逐一加以说明。然而,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时必须设定
该项预先订价协议适用重要假设前提及其说明。此外,申请人尚须针对各项假设前提可能
产生变动提供影响评估分析,以证明该项预先订价协议适用,将不致导致不符合交易常规
之结果。一旦所设定重要假设前提已不再适用,原则上该预先订价协议必须重新加以检讨
及确认,以提高徵纳双方确定性,并预留调整弹性。
(四之三)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嘉宜与经理詹惟任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4/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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