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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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扶养妹妹 学费不得列报
时间Tue Apr 27 12:00:39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台北市读者问: 哥哥报税时是否可申报妈妈及妹妹为扶养人,因为妈妈无收入,妹妹就
学家中只有哥哥有收入,是否可以另外在扣除教育费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可以,但必须符合税法的条件。
纳税人的母亲如果年龄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者,可以取得无谋生能力证明,或村里长
证明,即可列报为纳税人的受扶养亲属。
至於纳税人的妹妹若未满20岁、或已满20岁以上,且在校就学者,只要取得在学证明,即
可列报为受扶养亲属。至於妹妹的学费,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
的教育学费,每年可扣除2.5万元,因为已限纳税人的子女,所以纳税人扶养在校就学的
妹妹,其就学学费仍不得列报扣除额减税。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4/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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