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高所得财产信托 避税有方
时间Tue Apr 27 11:48:55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财政部最近一项函令指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原本由受托银行代缴
的20%税率,即为最终税负,在受益人确定後不须另行归入综所税累计归课。这项新规定
将成高所得者另一「合法避税」管道。
所得税法规定,收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期限内按规定
的扣缴率 (20%)申报纳税,至於受益人确定後,信托所得是否要归课受益人,则未有明确
规定。
财政部最近发布台财税字第0930452146号函令指出,上述情形在受益人确定後,以前年度
所得无须重新核课或累计归课受益人。也就是说,原本受托银行代缴的20%税率,即为最
终税负,受益人不须以此抵缴应纳税额。
举例而言,假设信托行为定为「以明年考绩最佳者为受益人」,若今年信托所得有100万
元,由於受益人不特定,依法是由当年度受托银行代缴20%税额,待明年受益人确定後,
根据上述函令,即不须另行补税。也就是,只要适用税率超过20%以上者,利用此一管道
都能达到规避所得税的效果。
例如,信托契约可将受益人归为「三等亲以内的亲属」,信托期间五年,隔年再指定受益
人为「儿子」,若有信托所得,最多即可规避20%的所得税。
据了解,所得税法规定由财政部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发布的信托所得扣缴率原为35%,
比起个人综所税适用最高级距税额40%差距不大,用意即在防堵此一避税漏洞,但在信托
公会代表与利益团体不断游说的压力下,扣缴率降至20%,规避税负的空间大增。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陈文炯会计师表示,赋税署的见解,明显是根据税法的字面所作解
释而来,就法论法,当然没错,当若考量宪法实质课税的精神,则仍有讨论空间。
由於所得税法仅规定当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待受益人确
定後,信托所得再由受益人并入「确定」年度所得额课税。
而既然以往年度所得是以信托期间的「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不须将这部分所得累
计归课受益人。
「这等於是另一个捐地节税的管道,」陈文炯强调,税法以外,仍须考量到租税的原则与
公平,新函令明显抵触宪法实质课税精神,由於宪法位阶较高,「将是未来打行政救济一
个相当有利的空间。」
【2004/04/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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