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房租与房贷支出 择一申报扣抵
时间Mon Apr 26 12:58:23 2004
■ 记者林杰儿整理
新竹黄小姐问:去年如果前半年为租屋,後半年购屋,并有利息支出,在选用列举扣除额
项目时,两者是否都可列举?
台北市国税局答覆:不行,即使一年内同时有租屋与购屋利息两笔支出,仍然只能择一列
举申报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列举扣除额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受抚养直系亲属,在
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
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按照这条但书的规定,租屋与购屋支出只能择一申报,纳税义务人若购买自用住宅,向金
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户每年的申报扣除额以30万为限。
(记者林杰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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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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