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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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裁罚 旧案适用新标准
时间Fri Apr 23 12:34:0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已自3月底实施,除了税捐
机关核课未确定案件,可以适用较轻的新处罚规定外,已经接到罚锾缴款书的纳税人,亦
可适用法令「从新从轻」的原则,在法定的复查期限内,要求税捐机关改按新规定适用较
轻的罚锾。
依照规定,纳税人申请复查的期限,是在接到缴款书後,依所载限缴日期届满日後的30天
内为范围。纳税人若要申请适用新的裁罚标准,享有较轻处罚的优惠,就要在接到缴款书
後缴纳期限届满日起算30天内,向税捐机关提出更正申请。
财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税务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已经公告自今年3月29日起生
效适用。
财政部强调,依照从新从轻原则,在罚锾倍数参考表实施前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都可以
改适用新修正的参考表,只要原裁罚倍数较高者,税捐机关都应主动予以降低。也就是所
有属於尚未发单课徵的补税案件,税捐机关都将依新修正的参考表,自动减轻裁罚倍数。
但是,对於营业人已经接到税捐机关发出的罚锾缴款书案件者,财政部也规定,营业人亦
可在申请复查期限内向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减轻裁罚倍数。
举例来说,营业人若有进货事实却得设行号发票虚报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依照修正前的
罚锾参考表,营业税需被课处七倍罚锾,但按新修正参考表则应改处五倍罚锾。财政部说
,假设现在税捐机关尚未寄发处分书及罚锾缴款书,其将自动依新修正的参考表,对未确
定案件改课处五倍罚锾。
同样的,若营业人已接获处分书及罚锾缴款书,限缴日期为93年4月1日至同年月30日,营
业人应在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申请复查,请求改按新修正的参考表课处五倍罚锾,稽徵机
关受理後,认为申请人有理由者,即可改采五倍裁罚,并重新寄送罚锾缴款书,交由纳税
人缴税。
【2004/04/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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