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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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抚养大陆亲属 需附大陆证明
时间Thu Apr 22 13:03:43 2004
■ 本报记者郭文平
纳税义务人申报抚养亲属可享有免税额,除了国内的亲属可以申报抚养,大陆地区的亲友
也可申报抚养,但要备妥相关文件,包括需由中国大陆的公证处开立的证明,并经财团法
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的验证,才可以申报抚养大陆亲属。
国税局说,由於两岸交流频繁,近年来申报大陆亲属抚养的民众越来越多,也出现不少「
怪现象」,包括不少纳税义务人在报税期间就突然出现不少的「大陆亲属」。国税局表示
,如果申报抚养亲属超过4到6人的纳税义务人,都会列为稽查对象,这部分连国内亲属与
大陆亲属都算在内。
国税局说,纳税义务人可以申报抚养的大陆亲属有5项,包括配偶、直系尊亲,子女、同
胞兄弟姊妹及其他亲属等。
除了大陆亲属可在报税时申报为受抚养亲属外,国税局也提醒,近年来两岸贸易频繁,不
少人也不知道要如何申报在大陆地区的来源所得,导致经常发生漏报情况,事後遭到国税
局补税。
国税局说,台湾地区人民如果有大陆地区的来源所得时,应将所得发生处所名称、地址及
所得额,详细填列於结算申报书,并同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但国税局表示,如果台湾人民在大陆地区的所得,已经在大陆缴纳所得税(含扣缴与自缴
税额),这部分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的数额,不得超过因为加计大陆地区所得,
而依其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此外,在申报时也应该要检附先送经海基会验证後的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才可以於办理结算申报时,一并提供国税局核认,并且办理扣抵。
【2004/04/22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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