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财税实务》荷兰预先订价协议剖析
时间Wed Apr 21 18:51:36 2004
■ 陈嘉宜、詹惟任
基本上多边预先订价协议性质,是属同时提出的多项双边预先订价协议申请。基於加速申
请流程审理考量,荷兰税务机关规定,双边及多边预先订价协议申请,应同时由所涉及外
国关系企业或常设机构,同时於其所在国向该国税务主管机关提出,以利相关租税协定签
约国得以同步展开相互协议程序作业。
一般而言,在交易内容较为单纯,且不易滋生争议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多会倾向选择申请
片面预先订价协议。由於依2001年行政命令规范一旦提出双边预先订价协议申请,则进入
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共同协议程序协商,亦即纳税义务人将同时就同一交易事项面对两国
税务主管机关检验,因此,大多数荷兰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时倾向选择片面预先订价协议
。
此外,虽然荷兰税务机关倾向鼓励纳税义务人选择双边预先订价协议,然而,由於双边与
多边预先订价协议,均系以避免重复课税协定为其法律依据,其申请均须以交易所涉及关
系企业所在国分别与荷兰订有避免重复课税协定为前提。此项前提要件限制,无形中组碍
了双边与多边预先订价协议的推广与发展。
预先订价协议可以涵盖所有与提出申请纳税义务人有关的移转订价事项,亦给予申请人得
以限定预先订价协议,仅涵盖特定关系企业与交易型态之选择弹性。然而,此项弹性规定
不应导致”所有预先订价协议申请案件的审核均仅限於该申请个案事实及相关交易资讯,
并不致影响其他交易事项”的错误结论。相反的,税捐机关在审核申请案件过程中,均可
能要求纳税义务人提示任何与所申请案件相关的事实与交易背景资讯,纳税义务人极可能
因提出预先订价协议的申请而衍生税务机关进行其他查核调整不利後果。
预先订价协议申请应向荷兰境内常设机构或关系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承办税务
官员收文後,应将该项申请文件转呈设於鹿特丹的大型企业,及营利纳税义务人专责税务
稽徵所下所设预先订价协议与税务预先核释专责小组,请求其针对该项协议之核发表示意
见。该专责小组於申请个案性质特殊且无前例可稽下,会将该项申请案件再转呈荷兰财政
部於1998年2月1日基於针对移转订价案件提供内部协助考量,而成立的移转订价协调小组
,请求其就法令规范疑义加以厘清,以确保相关法令执行之一致性。
若纳税义务人所申请者是属双边预先订价协议,专责小组於接获申请後,将同时副知移转
订价协调小组与财政部国际租税政策及法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於文到後通知相关租税协
定国,随即开始进入相互协议程序的协商。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嘉宜与经理詹惟任共同完成。)
【2004/04/21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