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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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产信托 应保存文件以免课税
时间Tue Apr 20 13:15:17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委托人将财产信托予受托人,不课徵赠与税。但是纳税义务人主张财产信托,应负举证责
任。
国税局说,辖内有一名黄姓纳税义务人,因配偶在死亡前二年内将其银行存款赠与黄君,
经该局查获,除并计遗产总额课税外,并处罚锾。
黄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济,主张其配偶生前为家庭主妇,并无收入,家庭收入全赖他本身
的工作所得,因此配偶的遗产,仅有继承而取得的土地,其余财产均属黄君所有,基於信
托关系而将该存款交由其配偶保管处理,其配偶嗣後已归还该存款,并无涉及赠与。
但此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亦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黄君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本案经国税局查获其配偶自其存款帐户提领现金汇入黄君存款帐
户,则上述现金移转事实,外观上已足堪认定为其配偶对黄君无偿给与的赠与行为,应认
该局已尽举证责任。黄君主张其配偶存款帐户中的存款,乃黄君所得,其金钱流通关系系
基於信托,自应由黄君对此有利於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黄君未举证以实其说,尚无法
认定上开自其配偶存款帐户提领现金,确属黄君所得,因此判决黄君败诉。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将财产信托他人时,应依信托法有关规定办理,并保存相关证明
文件,以免因无法举证而遭补税处罚。
【2004/04/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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