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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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救济中债权 可抵缴遗赠税
时间Mon Apr 19 19:12:20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诉愿会指出,纳税人欲以尚在行政救济中的债权,抵缴遗产或赠与税,而这笔债权
如果已经税捐机关列入课徵标的,税捐机关即不得以债权尚在行政救济程序为由,拒绝纳
税人的抵缴申请。财政部诉愿会依此理由撤销高雄市国税局原处分,二名纳税人提行政救
济可望获平反。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2项规定:遗赠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且纳税人能证明一次
缴纳现金有困难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税捐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准以课徵标的物或
其他易於变价或保管的实物一次抵缴。
财政部诉愿决定指出,遗赠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并不以行政救济是否已经确定为要件。
因此当纳税人以尚在行政救济中的课税财产申请抵缴,税捐机关不宜拒绝。
高雄市有二名纳税人,被高雄市国税局在86年时核定应纳赠与税各为2,389万元与198万元
。二人因为以现金缴税有困难,在88年间申请以赠与标的物「债权」抵缴赠与税。结果被
高雄市国税局在同年回复准予暂时受理,但需等债权的行政救济确定後,应纳税额若在30
万元以上时,才可以办理抵缴登记。
高雄市国税局的理由是,赠与税课徵与否及数额既然未确定,为避免核准抵缴之後,与本
税部分救济结果不同,造成矛盾,因此认为应等有争议的财产确定应纳税额之後,再办理
後续的抵缴手续。
由於诉愿人主张要求税捐机关应受理抵缴申请,并配合与案件相关的营利事业办理清算手
续,与债权移转登记为国有的手续,希望国税局能够尽速受理其抵缴申请。诉愿人并认为
,税捐机关有扩大适用财政部所发布有关实物抵缴行政命令的嫌疑,且不同意立即受理实
物抵缴的申请,亦已违反租税法律主义。
财政部诉愿会受理本案後,同意诉愿人的看法,认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并未要
求纳税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其遗赠财产的应纳税额需以「行政救济确定」者为限,税捐机
关认为须待确定後再办理抵缴手续,有违反法律之嫌,并不适宜,依此要求税捐机关应重
行做适法处分。
【2004/04/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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