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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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税法修正 免退税范围扩大
时间Wed Apr 14 22:38:56 2004
■ 记者宫能慧/台北报导
立法院昨(13)日修正通过关税法,扩大免税及退税适用范围,政府进口或受赠防疫、救
难用品,都可免税输入;此外,因应国际防恐,海关得查验转口货物。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修正关税法,主要修法内容是参酌「关务程序简化与调和国际公约(
简称京都公约)」、台巴自由贸易协定及防疫救难需求,适度扩大退税适用范围及报关程
序,加强推动台湾与他国签定自由贸易及关务合作等协定。关税法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扩大免税及退税范围,政府自行进口或受赠防疫药品或医疗器材、为紧急救难自行进
口或受赠器材与物及外国救难队人员为紧急救难携带进口装备、器材、救难动物与用品,
都适用免税。
──海关得依职权或申请查验转口货物,费用由业者负担。
──运往国外修理、装配或加工货物复运进口的免税时限,放宽为一年;进口货物逾报关
时限,每日加徵滞报费由18元上修为200元,滞报费徵满迳行变卖期限,也由30天缩减为2
0天,税捐滞纳金满期变卖货物的时限,由原60天缩短为30天。
──为因应国内或国际发生的特殊经济情况,调节关税配额於海关进口税则规定的数量,
以充分供应国内需求;关税配额的数量得以在50%内,机动增减调整。
──海关於进出口货物放行的翌日起二年内,得实施事後稽查,为避免货物可能已遭转移
或贩售,海关须於进出口货物放行後六个月内,通知实施事後稽核者。
──为避免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发生厂商与海关认知不同的争议,未来在认定过程中
,纳税义务人得请求货物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协助认定。
──因货物性质自然短少,经海关认可者,关系人不须缴纳税捐或可要求发还已缴的税捐
。未来已缴纳关税的进口货物,因特殊情形未真正供国内消费者,可退还原缴关税。
──出口货物得以暂准通关证替代报关文件,并由保证机构提供担保,於通关证有效期限
内,免税进出暂准通关协定的缔约国。此举为国际间普遍采行的贸易便捷化措施,将有效
简化通关程序,促进我国与他国间的贸易。
【2004/04/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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