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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勤业众信财税专栏》特别盈余公积盈亏拨补
时间Tue Apr 13 11:59:27 2004
■ 巫鑫
公司法第239条规定,非於盈余公积填补亏损(产生亏损时,即累积未分配盈余为负数)
,仍有不足时,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所称「盈余公积」应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及「
特别盈余公积」。
经济部61年3月函释:「可否以特别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视提列时所指定的用途而定」
;证期会91年7月函释:「公司依证交法第41条规定提列的特别盈余公积(主管机关认为
有必要时,对於已依证交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得以命令规定其於分派盈余时,除依法提
出法定盈余公积外,并应另提一定比率特别盈余公积),得用於弥补亏损,并适用公司法
第239条规定,非於盈余公积填补亏损,仍有不足时,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公司於以
前年度,如未依前开原则动支该特别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迳先以资本
公积弥补亏损者,得免追溯更正以前年度亏损拨补议案,但嗣後应确实依前开规定办理。
」
证期会复规定:「於原提列特别盈余公积的原因消除前,如曾以该特别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者,於未来有盈余年度,应先就特别盈余公积不足数额补足提列,始得分派盈余。」
举例而言,甲公司民国91年度帐载累积亏损20亿元、法定盈余公积5亿元、已依证交法第4
1条就股东权益减项提列特别盈余公积10亿元(91年底股东权益减项为15亿元)、超过票
面金额发行股票溢额资本公积30亿元。
则甲公司於民国92年召开股东常会,决议弥补帐载累积亏损20亿元的公积来源应为:(1
)法定盈余公积5亿元(2)特别盈余公积10亿元(3)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溢额资本公
积5亿元。
甲公司民国92年度税後净利为50亿元、92年底股东权益减项为23亿元,则甲公司於分配盈
余前,应提列的公积金额为:(1)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10%法定盈余公积5亿元
(2)依证交法第41条规定,就当年度发生帐列股东权益减项金额 (92年底股东权益减项
为23亿元-91年底股东权益减项15亿元=8亿元),自当年度盈余提列相同数额特别盈余公
积8亿元(3)於原提列特别盈余公积的原因(股东权益减项)消除前,如曾以该特别盈余
公积(10亿元)弥补亏损者,於未来有盈余年度,应先就特别盈余公积不足数额,补足提
列10亿元特别盈余公积(4)另有属以前年度累积未提列特别盈余公积股东权益减项(15
亿元-10亿元=5亿元),则毋须自92年度盈余提列特别盈余公积。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4/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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