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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分析》速实施全球课税原则
时间Tue Apr 13 11:51:54 2004
■ 记者 陈美珍
我国综合所得税制若无法从现行的属地主义改为与国际接轨的属人主义,不但将会丧失与
他国洽签租税协定的筹码,包括国内企业派遣的驻外人员所得应否享有免税纠纷,亦将永
远存在。
国内企业的驻外人员,在现行综合所得税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之下,因为驻外机构的型态
与所得给付方式不同,有不同的课税方式。同样都是驻外,所得却得分成应税或免税,难
免争议不断。
依据财政部的见解,国内企业到海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因为与母公司有不可分割的关
系,其在海外分公司或办事处工作的人员,虽然领取来自台湾母公司的薪资所得,但因劳
务提供地不在台湾地区,即可视为境外所得,不必课税。
但是,若国内企业到海外设立子公司,因为母、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组织,母公司根
本无所谓代子公司支付驻外员工薪水的义务,因此若有台湾母公司支付这笔驻外人员的薪
资,税捐机关现行作法不是剔除台湾母公司的薪资费用,就是视为是驻外人员的其他所得
,需全额课税。
财政部依据税法精神,对国内企业海外驻外人员的所得,做出两种不同的课税解释,不能
说完全没有道理。不过,对纳税人与会计师业者来说,却未必能够表示认同。
其实,国内企业在国外子公司的驻外人员领取台湾母公司薪资要课税的争议,已经存在许
久。我国税法以所得来源地与劳务提供地,界定应否课徵所得税,将会愈来愈赶不上时代
。在全球化趋势正如火如荼之际,个人工作地点未来可能随时视需要移动,政府若要以狭
隘的税法解释,局限所得课税的形式,纷争只会愈来愈多。
财政改革委员会已经将个人综合所得税改为全球课税原则纳入长期计画之中,这项计画每
二年会重新检讨一次,如果政府可以设法克服海外所得资料蒐集不易的障碍,提前修法改
采全球课税原则的综所税制,将有助化解争议。
【2004/04/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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