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长驻国外子公司领台湾薪资 倾向课税
时间Tue Apr 13 11:50:02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昨(12)日指出,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派赴国外长驻的工作人员
,取自台湾母公司的薪资所得,财政部倾向不能比照国外分公司或办事处的长驻人员,享
有台湾母公司给付薪资视为境外所得免税的优惠。
财政部援用所得税法第8条及第38条规定指出,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会计帐务完全独立
的个体,国外子公司人员即使领取台湾母公司支付的报酬,因为劳务提供地并非在台湾,
台湾母公司支付的报酬只能算是其他所得,或营利事业的赠与,不能算是薪资,依法须课
税。
不过,会计师对此不表认同,认为其中仍有争议。一名会计师指出,国内母公司在国外设
立子公司,派赴国外的长驻人员,因为要维持国内劳健保的福利,在派驻国外後一段时间
仍会回台定居,国内母公司支付薪资给子公司驻外人员,是可以理解的情形,财政部认为
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应支付一笔应由子公司自行支付的薪资,并非全然有理
。
包括台北市国税局在内的国税机关,对於这类子公司派驻国外人员的所得,视个案情形不
同,目前有不同的见解,部分国税局视驻外期间长短,将之视同出差,认属为中华民国劳
务提供地的延伸,仍要课徵所得税。因此已有多起案件,透过行政救济程序,希望获得免
税判决。
财政部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母公司没有义务代国外子公司的员工支付薪资,若母
公司确有支付薪资的行为,也不能列为薪资费用,要改按其他科目入帐。
依据同法第38条规定: 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的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台湾母公
司若支付国外子公司驻外人员的薪资,亦不得列为费用减除。
除了国外子公司驻外人员取自台湾母公司的所得课税仍有争议之外,财政部表示,台湾母
公司在国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其长驻国外人员,取自台湾母公司的薪资所得,才可以
视为境外所得不必课徵所得税。
【2004/04/13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