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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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放宽选用列举扣除额 财部研议
时间Mon Apr 12 18:42:37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遭国税局依标准扣除额核定综合所得税者,即不得再选用列举扣除额报税的规定,国税局
拟建议财政部放宽限制,以免民众因为误解法令,无法采取列举扣除额报税,导致多缴税
款的不公平现象。
财政部初步研析认为,列举扣除额与标准扣除额都是民众报税时的自由选项,一旦选定,
并经国税局核认确定的案件,如再准予变更,将会破坏税法安定性,因此,是否放宽仍要
再研议。
92年综合所得税即将在5月1日开始申报,国税局根据去年度申报所得税错误案件指出,部
分采取列举扣除额报税者,因为试算结果应纳税款为零,误以为不必申报,结果反遭国税
局以未申报核税,并丧失采取列举扣除报税的权利,特别提醒民众注意,今年千万不要再
犯错。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结算申报书未列举扣除额,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
额者,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
细则中并规定,经纳税人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或被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在结
算申报案件经税捐机关核定後,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由於这项规定纳税人普遍不了解,国税局在核算纳税人所申报的所得税案件,并确认纳税
人所申报的内容後,纳税人再来主张要改按列举扣除额报税,以降低应纳税款时,国税局
依据法令,都只能驳回纳税人的申请,徵纳双方经常引起纠纷。
特别是有部分民众在试算所得税应纳税款时,如果选用列举扣除额,所得税款为零者,经
常误以为可以不必缴税。但国税局与财税资料中心透过电脑交查民众的所得与申报资料时
,即会抓出未申报所得税案件,并依法直接以标准扣除额代民众核算税款,原本不必缴税
的案件,反而因此变成要纳税。
国税局说,这类案件的民众在接到国税局发出的税单後,再来主张要改以税负较轻的列举
扣除额报税,依法已不可行,徒增双方困扰。
为此,国税局建议财政部,放宽列举扣除额的适用方式,以避免民众因为不了解税法,形
成溢缴税款局面。
【2004/04/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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