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长驻国外人员薪资 免税
时间Fri Apr 9 22:59:25 2004
■ 税务问答
台北市魏小姐问:
公司在马来西亚成立子公司,本人获公司派驻到国外当国外子公司副代表,台湾公司仍会
支付本人一部分薪资,因本人将会长期居住在国外,请问:本人因所提供的劳务在国外,
在台湾支领的薪资是否不属於「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可以免税吗?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公司派赴国外长驻的工作人员,若领取的薪资来自台湾公司,因为其提供劳务地不在中华
民国境内,且为长驻国外人员,即使领取台湾公司的劳务报酬,仍可视为非中华民国来源
所得,在所得税法不对境外劳务与所得课税的前提下,可以享有免税。
但若不是长驻国外人员,仅是由台湾公司派赴国外出差、考察,属於短期停留者,其所领
取的薪资即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必须课徵所得税。
(记者陈美珍整理)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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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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