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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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获配股 须列当年未分配盈余
时间Mon Apr 5 18:45:43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指出,两税合一实施後,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公司,所获配
的股票股利虽不列入所得课税的所得额,但在进行未分配盈余结算申报时,仍应计入当年
度未分配盈余课税。
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某公司申报89年度营所税,未将本年度获配的股票股利列入未分配盈
余,致短报未分配盈余,国税局除补徵税款外,并依法处一倍罚锾。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主张其获配股利所得给付年度虽为89年度,但所属年月为86年1月至2
月,而非87年两税合一实施後的所得额,所以不需计入未分配盈余办理结算申报,但经复
查、诉愿,仍维持国税局原核定及原处分。
国税局表示,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0条规定,营利事业投资於其他公司的投资
收益,应以被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或决议的分配数为准,并以其除权或除息基准日的年
度,为权责发生年度。
至於未订或除权、除息基准日不明确者,则以同意分配股息红利的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
日年度,为权责发生年度。而自87年度1月1日起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列入所
得额,但应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
国税局强调,营利事业获配其所投资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无论系现金或股票股利,虽不
计入结算申报之所得课税,但在申报未分配盈余时,仍应一并申报。
【2004/04/0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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