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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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摊国外总公司费用 从属关系须明确
时间Thu Apr 1 19:25:18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的管理费用
,彼此须有明确的总公司、分公司从属关系始得适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此理由驳回英
属维京群岛商华敦国际发展公司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华敦国际发展公司台湾分公司於87年结算申报营所税,原列报国外管理费用新台币1,400
余万元,後台北市国税局以其未能提示海外总公司的内部组织系统图、所发生费用明细与
相关凭证,而将其全数剔除,华敦不服,提起本件诉讼。
华敦向法院主张,其总公司英属维京群岛华敦国际仅为一控股公司,并无实际管理功能,
而多由香港华敦管理公司进行整体营运规划,各区分公司则依约分摊香港华敦相关管理费
用,其乃基於实际管理需要且发生管理费用的事实,於法并无不合。
华敦强调,营所税查核准则仅针对我国境内的国外分公司,如何分摊国外总公司的管理费
用与相关证明文件加以规定,至於该费用究是自行管理、或委由关系企业管理所发生,并
不在法条适用范围。
国税局则反驳,英商华敦国际与香港华敦管理公司虽为母子公司,但难以据此认定後者即
为管理全部组织的总机构,且台湾华敦与两者并无总公司、分公司的关系,尽管是由香港
华敦提供管理服务,仍不符查核准则规定,原列报分摊的国外管理费用1,400余万元,自
应予以剔除。
根据查核准则第70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国外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的管理费用,须符合总
公司不对外营业而另设有营业部门,或总公司的管理费用未摊计入分公司的进货成本的条
件。
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本案虽因华敦集团总公司 (英商华敦国际)缺乏实质管理功能,而由
集团指定香港华敦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衍生的境外成本也由台湾华敦依内部规定分摊,不
过因其并非总公司、分公司的从属关系,香港华敦也难以认定即为集团总机构,相关费用
自无法依查核准则规定,检具凭证申报扣抵,认为国税局原处分并无违误,并驳回华敦所
提起的上诉。
【2004/04/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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