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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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企业合并 存货移转新公司视为销售
时间Tue Mar 30 12:55:31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公司合并後新设公司,原公司将原物料、存货与固定资产移转给
新公司,应视为销售行为,并核计税额。
丰年工业与丰和企业於民国87年合并并登记解散,新设为丰年丰和公司,在取得两消灭公
司移转存货的进项凭证後,共申报扣抵销项税额8,700万余元。
由於当年度实际营业期间未满九个月,丰田丰年於次年始按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进项税
额,补缴税额1,500万余元,後丰田丰年以其为溢缴税额申请退税,遭台南市税捐稽徵处
否准,该公司不服而提起本件上诉。
丰年丰和向法院主张,公司系由两消灭公司合并而来,权利义务主体并无变动,转入的资
产仅为同一公司下的内部移转事项,不同於向其他公司的移转行为,因此不应将合并取得
的进项税额,列入不可扣抵比例计算。
丰年丰和也指出,上述8,700万余元的进项税额,已於合并及购进前依规定调整申报,若
再将此列入次 (88)年度不可扣抵进项税额比例计算,将造成同一资产所含的税额,因合
并而重复计算不可扣抵比例,造成业者损失。
税捐处则表示,公司因合并办理解散,法人人格即消灭,权利义务主体自然也不存在。该
公司兼营免税与应税货物,在未依营业税法规定申请放弃免税、也未申请改以直接扣抵法
计算的情形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自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补缴税款。
行政法院判决则认为,丰年丰和虽依法承受消灭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仍为不同的主体,因
合并取得的资产自不得视为内部财产的转让,而仍属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货物开立的进
项发票相同,必须计算比例扣抵销项税额。
判决也指出,公司须以合并基准时为准,计算合并後公司盈亏,因此丰年与丰和在合并前
所缴的营业税,与新设公司应缴的税额自无重复课税的情形,而认为上述1,500万余元非
为溢缴的税额,依此驳回业者提起的诉讼。
【2004/03/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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