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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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纳税人提新事证 税捐机关不得漠视
时间Mon Mar 29 21:02:48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诉愿决定,税捐机关依政府公文书推定纳税人有所得,并予课税後,若纳税人提出
新事证,税捐机关应先进行调查,按公文书所载资料,认定纳税人有所得,并据以核课税
捐。
某甲8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遭台湾省北区国税局依据地政事务所通报资料,核定其
漏报抵押利息与租赁等所得共计391万元,虽然甲在遭到核课税捐时,向税捐机关提出退
票影本等证据,证明并无该项所得,仍被北区国税局核定需补缴近60万元所得税。
根据甲所述理由,他虽在87年间拥有乙及丙等人,二笔土地设定抵押权利,权利价值达1,
780万元,但因其中一名债务人的支票因为存款不足退票,甲虽已申请强制执行,但二次
流标都未完成拍定,实际并未收到利息。另一笔土地设定抵押权,又因债务人入狱服刑,
也没有收到任何利息。甲认为,国税局未理会其所提出的退票支票影本,以及台湾士林地
方法院民事执行通知书,即迳予课税并不合理。
财政部诉愿决定书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在当事人有利
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
有关本案,诉愿决定书指出,系争两笔抵押权设定,都属一般债权设定抵押,原处分机关
以抵押权的设定系属公文书,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依据设定资料,核定纳税人二笔土地抵
押利息,虽非於法无据,但是因为诉愿人甲已经提出退票支票影本等相关证据,国税局未
予调查事实真伪,即做出不利纳税人的课税处分,已违反行政程序法。
财政部诉愿会基於以上理由做成原课税处分撤销的决定,并要求国税局须另做适法处分。
【2004/03/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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