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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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付费委托外商研发 须扣缴所得税
时间Wed Mar 24 19:47:23 2004
■ 记者龙益云/桃园报导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制造业者如果委外研究专利技术,外商所取得的报酬并不
符合免税的规定,引进的厂商应在支付权利金时扣缴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说,国内有一家科技公司和美国子公司技术合作「宽频多媒体整合服务系统平
台应用技术及解决方案」,这家美国子公司尚在研究发展无线用户回路的专门技术阶段,
并不是这家美国子公司既有的专门技术,在性质上,这家科技公司给付其外国子公司的费
用,是属於研究发展费用,并非购买技术的费用,因此美国子公司取得的350万美元专利
权报酬,与「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发电的权利金暨技术服报酬免税案
件审查原则的规定不符,国内厂商仍需按给付金额的20%就源扣缴,扣缴税款约新台币2,
300万元。
北区国税局强调,国内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近年来发展快速,引进国外高科技技术也时有
所闻,要求免税以降低企业成本的情况也很多,引进的技术需能符合生产、制造新产品,
或是增加产量、改良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提供新生产技术的条件後,才有免税待遇。
国税局表示,如果国内厂商引进国外技术时,无法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话,外国营利事业
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的权利金或技术报酬金,就不能适用在台免纳所得税的规定。
【2004/03/2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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