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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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道路用地列徵收计画 可当欠税担保
时间Mon Mar 22 17:41:18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纳税义务人因欠税被限制出境後,申请提供道路用地作为欠税担保,所提供的道路用地必
须无产权纠纷,并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徵收补偿计画,才能作为欠税担保解除出境限制。
南区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欠税达一定金额,遭税捐稽徵机关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
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限制出境。如要解除出境限制,依该办法第5条规
定,除缴清限制出境时全部欠税外,亦可向税捐稽徵机关提供欠税相当担保,而所谓的「
相当担保」,依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是指相当於担保税款的下列担保品:
一、黄金,按九折计算;经中央银行挂牌的外币、核准上市的有价证券,按八折计算;其
计值办法,由财政部定之。二、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按面额计值
。三、银行存款单摺,按存款本金额计值。四、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
无产权纠纷的财产。
纳税义务人提供道路用地作为欠税担保,必须符合上开易於变价及无产权纠纷规定,而土
地如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徵收补偿计画且该项徵收经费当地县市政府已编列预算,并经当
地县市议会通过,即符合「易於变价」条件。
【2004/03/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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