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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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讼与仲裁的优缺点
时间Fri Mar 19 22:24:45 2004
■ 陈鹏光
工商社会,人们往来密切,交易频繁热络,导致纠纷频发。充分了解既有的纷争解决管道
及其利弊,是有效处理纠纷的首要。
以下即简要介绍二种最常见的民事纷争解决机制-诉讼与仲裁。
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是宪法第16条明文保障人民拥有的基本权,相对於此,若想将争议提
付仲裁解决,则必须纷争当事人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对於
现在或将来争议,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的数人成立仲裁庭来加以仲裁。实务上常见的仲裁
协议,多是由当事人在订定各种契约时,以契约条款的方式,约定就契约所衍生纷争均同
意仲裁解决。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不论契约最後到底是否成立、生效,都不影响当事人
一方将契约衍生的纷争提付仲裁声请的权利。
相较於诉讼,仲裁的一个特色在於其通常比较专业。在诉讼的情形,案件通常是透过电脑
抽签分案来决定由哪位法官审理。因为我国采取「职业法官制」,法官是以担任审判工作
为专门职业,且几乎全以法律科系为主修,所以我国的法官通常不具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
,对於国际贸易、工程、医疗、会计及高科技等方面的知识普遍欠缺,由其职司相关案件
的审判当然在专业性上有待加强。相对於此,在仲裁的情形,仲裁人的选定方式相当有弹
性,例如可由纷争当事人协议共推选出,或各选己方仲裁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等,无论何
种方式,当事人均能针对个别案情选出具备相关
专业之人士担任仲裁人,而达到「专家听审」的目的。不过,目前我国推行新制度,制订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也可合意选定第一审法官,
使人民藉此较有机会针对个案选定学有专精的法官,可望某程度解消诉讼与仲裁的差异。
仲裁的另一个特色在於程序较为迅速经济。我国就诉讼采三级三审制度,除某些小额或简
易或标的金额不到150万元的诉讼事件外,其他诉讼事件原则上均得上诉到三审即最高法
院,不仅程序较为繁复,且因每个审级通常均须缴交一笔裁判费,费用支出上也较为庞大
。相对於此,对於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断,原则上是最後的判断,除仲裁判断有撤销事由
,且当事人於仲裁判断作成後30天内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外,当事人别无其他救济管道
,所以仲裁基本上可说只有一个审级,当事人只须缴交一笔仲裁费用,相形之下仲裁当然
较诉讼更省时省钱。不过,目前我国推行新制度,采取所谓「飞跃上诉」的制度,当事人
对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所确定事实无误时,得以书面约定飞跃二审而迳向三审法院上诉,
藉以达到节省劳力、时间、费用之目的。
仲裁相较於诉讼虽有诸多优点,但也非毫无缺点。例如,仲裁人作成仲裁判断时可选用较
弹性的程序或采取更开放的自由心证,此若经善用虽可救诉讼之穷,但若遭恶用则容易使
仲裁判断流於仲裁人个人主观的恣意,致公平正义与仲裁绝缘,难以招致当事人的信服。
当事人决定要否订立仲裁协议,利用仲裁制度解决纷争时,必须充分正视此一问题的严重
性。
(作者是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本专栏每周五刊登)
【2004/03/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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