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外商技术作价入股 不能免税
时间Thu Mar 18 20:42:3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17)日指出,外国营利事业提供无形资产作价抵充股款,既已「约定作为股本
」,性质上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并无所得税法国外技术报酬免税的优惠。而且,基於课税
公平原则,对於我国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给付的权利金免税优惠,财政部亦认为需要重新检
讨。
经建会副主委何美玥日前表示,「财政部与经济部已经同意修改审查原则,给予技术入股
厂商免税待遇。」财政部昨天傍晚发布新闻稿说明。
财政部指出,公司股东依法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抵充出资股款,一般有二种情形,包括
股东实质移转该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给被投资公司,这种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 一种是股
东只授权被投资公司使用该等无形资产,这种为权利金所得。
业界质疑外国公司提供无形资产授权我国企业使用,并以之抵充其应出资股款时,能否适
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给付国外权利金或技术报酬免税,财政部认为,外国企业提
供无形资产授权我国企业使用,并抵充股款者,因其已「约定作为股本」,性质上已不符
合免税所得的条件,并无免税优惠的适用。
根据审查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规定的免税案件,由财经两部报经行政院备
查的审查原则第2点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提供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予企业,并「约定不作为
股本」而取得一定权利金或报酬者,准予免税。
财政部说,外国企业提供无形资产作价抵充股款,即已约定作为股本,因此并不符合税法
规定,相对亦无免税之适用。
财政部同时强调,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免税规定实施至今已30余年,有关我国企业
引进外国公司技术所给付的权利金或技术报酬免税优惠,是否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政策需
要,亦有进一步通盘检讨的必要。
【2004/03/1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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