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固定场所销售货物 须办登记
时间Wed Mar 17 18:25:24 2004
■ 记者邱馨仪整理
王小姐问:
已失业多月,日前於自宅一楼从事早餐及泡沫红茶生意,贴补家用,并未设有招牌及雇用
员工,且收入不多,是否可免办营业登记?
南区国税答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
为销售货物,王小姐於自宅一楼从事早餐及泡沫红茶生意行为,应属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
,纵未设有招牌及雇用员工,且收入不多,仍应依同法第28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不过其
每月销售额如未达新台币6万元,因未达营业税起徵点,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若於固定场所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营业行为,请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倘未办理营业登记而
经稽徵机关查获或他人检举者,将遭稽徵机关科处3,000元至3万元罚锾,营业人若有类似
营业情形者,请尽速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营业登记,以免受罚。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3/17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