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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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子之名建厝 地主要补税
时间Fri Mar 12 18:53:07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房市热,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将查税对象指向辖区内个人与建商合建售屋案件。国税局发
现,部分地主利用将起造人名义转为子女的方式避税,因为此举已构成赠与,地主必须补
缴赠与税。
国税局强调,地主提供土地与建主合建房屋时,将应分得的房屋以子女或二亲等亲属名义
起造,都要申报赠与税,否则就会受罚。
最好的节税方式,国税局建议,应该采取在合建之前,就要先将土地以公告现值的价格,
出售给子女。子女取得土地所有权後,再与建商合建,因为子女在取得土地时,已有对价
买卖的行为,地主日後就不会再被课徵赠与税。
国内房地产市场开始转趋热络,建屋出售推案金额也比往年增加,最近台北市国税局即针
对台北市建屋出售案件进行查税,发现部分合建出售案件,提供土地建屋的地主涉及漏报
赠与行为,已展开追查与补税作业。
根据国税局的了解,地主误以为从兴建到完工只要以子女为起造人,过程中不再变更起造
人名义,就没有申报赠与税问题。但是因为地主是土地提供人,起造人若不是地主本人,
即涉及将土地赠与他人必须申报赠与税的行为。
在国税局查获的案例中,有一地主提供土地与建主合建分屋,将其本人应分得的三户座落
台北市东区的房屋,以子女名义为起造人,并在取得房屋使用执照後,向地政事务所办理
建物总登记,却未办理赠与税申报,被国税局查获後连同土地持分一并被补课530多万元
的赠与税。
台北市国税局说,地主参与合建所分得的房屋从建照申请到完工,虽自始即以子女或亲属
名义起造未有变更,但房屋是提供土地合建的地主所应分得,将其登记为其子女或亲属所
有,而未收取对等价金,即属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赠与税。
依照税法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100万元,就要报缴赠与税。国税
局指出,查核个人合建出售案件将持续进行,地主若有相关行为应该要办理赠与税申报,
以免补税受罚。
【2004/03/12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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