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签署APA 降低风险
时间Thu Mar 11 16:35:20 2004
■ 郭心洁
许多国家为维护税收,均积极查核境内企业与其境内外关系企业间,是否藉由非常规交易
移转价格安排,规避当地国家税负。因此,集团企业於进行跨国关系企业间交易,应审慎
评估交易模式、并参照各当地国移转订价法令规定,以求有效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为遵循各国有关移转订价法令规定,一般而言,企业可就其个案情形,依下列方式择一而
行:
一、准备移转订价报告供查核:企业通常藉专家协助,依各国移转订价法令规定,列举关
系企业间交易内容,自行分析交易条件是否符合常规,并将分析结果作成「移转订价报告
」,待当地国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时,提出报告供查核。
二、签署预先订价协议(简称APA):企业亦可藉由专家协助,自行检具关系企业间交易
相关文件,先行送交当地国税务机关审核,以确认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常规交易。当地国税
务机关审核通过时,即与企业签署书面协议,核准关系企业间交易价格。
以上两种方式相比较,签署APA的主要优点为:提供企业一个有效消除移转订价税务风险
与不确定因素的途径;企业可藉由与税务机关签署APA,确认税务机关对移转交易价格的
认可,有效消除日後移转订价遭到调整而补税风险。
我国财政部於民国93年1月增订营所税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
交易所属会计年度终了前,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定其常规交易价格,据以申报或缴纳所得税
。」此即为参照国际趋势,明订纳税义务人得向稽徵机关申请APA的规定。
然目前财政部并未明确规范稽徵机关与纳税义务人订定APA相关办法,致纳税义务人援用
营所税查核准则时尚有下列考量与疑义:
一、纳税义务人与稽徵机关签订APA时,需提出相关财务成本明细资料供稽徵机关覆核,
并与稽徵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以确认合理利润范围内的移转价格,此一协议过程繁琐费时,
有监於此,美国APA相关办法即叙明APA一旦签订,可享有五年有效期限,但依现行查核准
则规定纳税义务人需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前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定,此将造成徵纳双方资源浪
费及重复作业。
二、APA的签订有赖纳税义务人提供交易资料以决定常规交易条件,然而稽徵机关是否得
将此资料作为查核纳税义务人其他课税议题依据仍有疑义,若然,将严重影响纳税义务人
签订APA意愿,以避免因自行揭露相关资料而引起稽徵机关查核风险。
三、目前APA的规定系依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由纳税义务人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定,
但若稽徵机关欲调整纳税义务人不合营业常规所得额,则须报经财政部核准。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文由李玫燕经理协助完成。本专栏每周二
、四刊登)
【2004/03/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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