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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免息型房贷 仍应申报利息所得
时间Thu Mar 4 19:36:48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房地产景气翻升,金融机构为吸引民众贷款购屋,推出抵利型、免息型等房
贷商品,是以放款搭配「特定存款」,虽已约定为不计息存款帐户,但实质上是用来抵扣
贷款利息支出,贷款人仍应合并利息所得报税。
财政部表示,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例如抵利型房贷、免息型房贷或无息房贷等,该类型放
款所搭配的「特定存款」虽与贷款人约定该存款为不计息存款帐户,但实际上是以约定的
贷款利率,计算房屋贷款人在银行「特定存款」的利息收入,并抵缴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
。
因此,财政部认为,贷款人实质上还是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所规定的利息所得,
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银行)应办理扣报缴事宜。
抵利型房贷等商品主要在避免房屋贷款人反覆向银行办理借贷及清偿手续,因此采取约定
依其每日房屋贷款金额,减除在银行开立不计息活期存款金额後的余额,计算贷款人应缴
纳的利息。
举例来说,若贷款人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贷款利率为4%时,若「特定存款」金额为600万
元时,依上述贷款利息计算方式,是以客户房贷贷款金额900万元,扣减约定不计息活期
存款帐户存款600万元的余额300万元,乘以贷款利率4%,计算其应缴付的贷款利息12万元
。
即实际上缴息金额12万元,是以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房屋贷款人,在银行特定存款的利息
收入24万元,并抵缴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36万元後的差额。
财政部提醒金融机构,采取上述约定贷款利率计算房屋贷款者的利息收入时,即应依所得
税法规定办理扣缴,以免因未办扣缴遭到处罚。
【2004/03/0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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