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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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合法节税
时间Tue Mar 2 11:33:53 2004
■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件判决指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申报遗产税时,只要依民法
「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提出请求,就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分配所得後再计
税,财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释,因增加法律所未规定的限制而无效。
财政部的函释要求生存配偶必须提出法院确定判决,或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才能申请有关
的差额分配。最高行政法院则认为,民法并无这些条件的限制,该请求权是专属於配偶的
债权请求权,在依法课税的原则下,只要配偶提出请求,就应适用。
至於如何查核此债权的债值,法院认为这是税捐机关课徵技术的问题,应由税捐机关规划
一套有效的方式来审核,而不是加列条件限制民众行使权利,才是正办。
本案的张姓被继承人於民国八十六年八月死亡,刘姓太太代表子女共十名继承人申报遗产
,遗产总额合计6400万元;但税捐单位发现张另有存款、投资、股权等共800多万元,核
定遗产总额为7200多万元,应纳税额1588万余元,漏报税额349万余元,另加罚一倍罚锾3
49万元。
刘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其持股等提出辩解,并主张应扣除「剩余财产差额的分配」
,及免除其罚锾。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采刘女对於股权等部分的说词,但就刘女主张扣除剩余财产分配後再
计税的要求,明确宣告财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释已逾越法律规定而无效,要求财政部台湾省
中区国税局应另为适法处分,罚锾部分因相牵连,也应一并重为处分。
中区国税局不服输,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指不应只凭生存配偶的片面主张,即同意
由遗产总额中扣除剩余财产的差额分配。
税捐单位认为,如果生存配偶分的剩余财产多,遗产相对减少,其他继承人就分得少;其
他继承人如无异议,就会出具同意书,如有异议,则应透过民事途径争取,税捐机关不宜
介入私权争议,因此才有函释内容的条件限制,而张家十名继承人也确有诉讼纷争进行中
。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见解,认为中区国税局的上诉无理由,中区国税局
败诉确定。
【2004/03/02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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