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oyu (小Q)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这样的讯息是对的吗?关於租屋
时间Wed Feb 25 16:22:59 2004
因为我也是租屋族
最近在搜集相关节税的资讯,有看到某杂志有一条
「租金支出列举扣除,自去年起实施不一定要将户籍迁入租处,
只需缴交租屋契约、切结书、租金缴款证明就可」
上述的讯息是对的吗?
因为我之前的讯息都是:
「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承租地的户籍登记证明。
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房屋在90年度仅供自住,而非营利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请问,所谓「在承租地的户籍登记证明」是什麽意思?是把户籍签到我现在租的地址吗?
另,此文有提到「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房屋在90年度仅供自住,
而非营利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可否请教这段话的意思?是自己拟切结书,房东和
我签名即可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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