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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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92年度售屋所得税 北市19% 高市16%
时间Sat Feb 7 14:16:05 2004
■ 记者罗两莎/台北报导
财政部日前核定「9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的财
产交易所得标准」,与91年度比较没有变动。去年售屋的纳税人税负和上年相同。
财政部解释,依据各地区国税局调查资料显示,92年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和91年相较几无变
动;所以,前述标准维持91年度的标准。
9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所得课税标准如下:
‧台北市:19%
‧高雄市:16%
‧市(原省辖市):13%
‧县辖市:10%
‧乡镇:8%
计算基础为房屋评定现值。
【2004/02/07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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