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租赁所得扣除率43%
时间Thu Feb 5 18:53:4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去年曾经出租财产的民众,今年报税时,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可以直接按43%费用率扣
除,不必检附任何支出证明。
财政部昨(4)日公布92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出租固定资产者,必要损耗与
费用的扣除比率为43%,但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可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
依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规定,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必要损耗及费用的减除
,纳税义务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从其申报数,未能提具确实证据或证据不实者,稽徵机
关可依财政部核定的减除标准据以调整。
财政部已在日前会商确定各地区国税局报请拟订的「92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根据各地区国税局的调查,92年度财产租赁的必要损耗及费用,与91年度相较并无变
动,因此财政部决定维持91年度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 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
纳的地价税。
二、农地: 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 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
应全额作为租赁所得额。
【2004/02/0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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